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補字第6號
原告 鄭琬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歸仁區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