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國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國簡補字第6號

原告 鄭琬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歸仁區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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