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蒼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