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26號抗告人甲○○
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08號原裁定正本,就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惟其中之附表所載之數罪刑,漏載一件竊盜罪(原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裁定,以資適法等語。
二、經查:上開法院之原裁定,理由欄中,已載明抗告人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竊盜等罪名,惟附表僅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被處有期徒刑10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被處有期徒刑5月)、強盜部分(被處有期徒刑5年2月),竊盜部分(原處有期徒刑8月)未於附表中臚列,此或因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所漏載,惟原法院業已補正正本,並將補正後之裁定正本於95年2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可稽,原法院補正後,即無違誤,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瑞斌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