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當事人欄下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拾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