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1號

原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林環球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0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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