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17號
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被告 葉敍佑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內容「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第2項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9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2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附表一:二、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9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2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