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17號

原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

被告 葉敍佑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內容「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

內容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主文第2項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9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2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附表一:二、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9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29.21平方公尺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229.31平方公尺水泥鋪面(含圍牆及電動門)、編號C部分面積65.24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編號D部分面積4.82平方公尺建物,及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水泥鋪面等地上物除去,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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