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謝黃秋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1月18日死亡,生前住高雄市○○區○○路○○○號)之債權人,因謝黃秋菊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保全債權,爰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