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9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ㄧ、本件被告陳進福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原依通常程序審理
,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王令冠法官鄭瑋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