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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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26號再審原告 孫蘇 鴛鴦
號再審被告 孫松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
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非係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即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本件再審之訴之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依上說明,所應徵收之本件再審之訴之裁判費即應為捌萬零貳佰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柒萬玖仟貳佰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本件再審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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