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太平
魏明智吳謝有王益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象棋壹副參拾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979號被告黃太平等4人涉犯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32顆及賭資30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太平、魏明智、吳謝有、王益男等4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
5月29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19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等4人上開案件遭扣押之象棋1副32顆及賭資新臺幣300元,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