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孫松慶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被告 孫蘇鴛鴦 訴訟代理人 孫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系爭支票是否已兌現及如兌現其期日等證據,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