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司簡調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司簡調字第30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勳蓉 相對人 林家慶 相對人 林寶鳳 相對人 林寶珠 相對人 林美淑 相對人 林美琴 相對人 林秀 相對人 林素玉 相對人 林聖雄 相對人 林雅苓 相對人 林曉楓 相對人 林曉鈴 相對人 曾貞惠 相對人 林國軒 相對人 林逸盈 相對人 林庭義 相對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等繼承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查,本件其中相對人林怡君戶籍顯示為遷出國外,有其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故本件相對人林怡君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