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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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84號聲請人 王世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貞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其聲請狀並未簽章,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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