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207號聲請人(張䕒予即債務人)8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㈡台端係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與更生必須││以更生方案償債之意旨不合,應補正積極協商之事證。│├───────────────────────────┤│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請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㈣應補正:││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預納郵費新臺幣1520元。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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