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碧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有兩張以其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單(另有五張要保人為女兒),保單現值新台幣(下同)30,525元;另聲請人已離婚,子女皆已成年,目前一人獨居,承租透天的一二樓,一樓用以經營小吃店,二樓作為住處,每月房租15,000元(店住合一)。復查聲請人現以經營小吃店為收入來源,自陳每月淨收入約20,000元,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民國(下同)102年12月記帳單收入扣除成本淨收入為17,984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租賃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所提出記帳單收入略低於其自陳收入,但仍以其自陳收入20,000元認定其每月還款基礎,對各債權人較有利。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3,900元,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提出保單解約金全額30,525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現居於高雄市,因其每月房租已計入營業成本中,是本院認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
24.39%,即每月8,990元為限。
(二)又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合理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僅餘11,010元,若依聲請人原始所出更生方案已高於上開數額,惟聲請人名下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現值尚餘30,525元,以聲請人原始所提更生方案計算,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惟為保障各債權人權益,經本院曉諭後,聲請人願於更生方案第1期提出解約金之全額,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並於更生方案第1││期增加清償保單解約金全額30,525元│├────┬──────┬───┬─────┬─────┤│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第1期每期│第2至72期││││例│清償金額│每期清償金│││││(13900+│額│││││30525)││├────┼──────┼───┼─────┼─────┤│國泰世華│928018│23.68%│10522│3292│├────┼──────┼───┼─────┼─────┤│中國信託│219120│5.59%│2484│777│├────┼──────┼───┼─────┼─────┤│永豐銀行│259436│6.62%│2942│920│├────┼──────┼───┼─────┼─────┤│台新銀行│87140│2.22%│988│309│├────┼──────┼───┼─────┼─────┤│華南銀行│210855│5.38%│2391│748│├────┼──────┼───┼─────┼─────┤│遠東銀行│919484│23.47%│10425│3262│├────┼──────┼───┼─────┼─────┤│台新資產│96939│2.47%│1099│344│├────┼──────┼───┼─────┼─────┤│滙誠第一│740702│18.9%│8398│2627│├────┼──────┼───┼─────┼─────┤│良京實業│12431│0.32%│141│45│├────┼──────┼───┼─────┼─────┤│玉山銀行│118043│3.01%│1338│419│├────┼──────┼───┼─────┼─────┤│摩根聯邦│326108│8.32%│3697│1157│├────┼──────┼───┼─────┼─────┤│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44425│13900││││償金額│││├────┼──────┼───┼─────┼─────┤│清償成數│26.32%││││├────┴──────┴───┴─────┴─────┤│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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