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林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尖數位國際有限公司即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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