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35號

原告 吳傑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調查後仍無法核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來院閱卷並自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自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又本件訴之聲明顯屬因財產權涉訟,原告如認所得受之利益現在客觀上不能確認,主張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時,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依期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聲請調閱證據資料部分,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回函覆:查詢結果為該險種無保單價值準備金無誤,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