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醫藥費及慰藉金,因被告拒不到庭,原告復未提出相關單據,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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