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與被告離婚,惟查兩造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自行離婚,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兩造間已因離婚而無婚姻關係存在。從而,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其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