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如附表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2之妨害自由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餘附表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