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非期貨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柒佰陸拾柒萬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佰捌拾叄萬捌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10日起違反期貨交易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00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柒佰陸拾柒萬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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