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穎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因於民國89年12月12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4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426號),科處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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