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三號(偵查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五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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