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李文邦 被告 歐瑤溪 訴訟代理人 歐志豪
歐淑秋 被告 莊秀麗 訴訟代理人 余龍文 被告 李漢珍
李宋莊 李玉葉 劉李玉 蕭許 李密坤元 林榮逢 林坤章 林坤德 林坤男 陳林秀鳳 江永河 江雯如 江幼美 江月華 受告知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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