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 李文邦 被告 歐瑤溪 訴訟代理人 歐志豪
歐淑秋 被告 莊秀麗 訴訟代理人 余龍文 被告 李漢珍
李宋莊 李玉葉 劉李玉 蕭許 李密 林 坤元 林榮逢 林坤章 林坤德 林坤男 陳林秀鳳 江永河 江雯如 江幼美 江月華 受告知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