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1號抗告人即第三人 吳芝瑩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怡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 簡香怡 已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將積欠款項補足,後來於107年2月5日及107年3月6日也都經陸續扣款而準時繳納,故聲請拍賣原因已經消滅,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準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經查:
㈠債務人簡香怡於104年7月27日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契約,約定「借款人得自……104年7月14日起至105年7月14日止依本契約借款,借款額度以……參佰萬元整為限……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視為全部到期: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債務人簡香怡並於翌日提供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就相對人玉山銀行對其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內設定抵押權。詎債務人簡香怡自106年11月3日起即未依借款契約繳付本息,該債權已由相對人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而屆清償期,然相對人迄至聲請時仍有借款債權(本金266萬4601元暨相關利息與違約金)未受清償。另債務人簡香怡曾於104年12月16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給抗告人等情,有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4永權他字第003274號)1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個人借款契約1份、交易明細查詢1份、土地登記謄本4份、建物登記謄本4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抗告人固以前詞置辯,惟上開借款債權於債務人簡香怡未依
約繳納本息後,即由相對人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而行使權利,此不因債務人簡香怡後來是否有將積欠款項補足及準時繳納而受影響。相對人既係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當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抗告人單方面以聲請拍賣原因已經消滅等語置辯,尚無可採。從而,原審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而請求廢棄原裁定及駁回聲請,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32│1025.04│100000分之36356│├──┼───┼────┼────┼──┼────┼────────┤│002│臺南市○○○區○○○段│885│4.53│10000分之9736│├──┼───┼────┼────┼──┼────┼────────┤│003│臺南市○○○區○○○段│886│70.98│100000分之36356│├──┼───┼────┼────┼──┼────┼────────┤│004│臺南市○○○區○○○段│887│17.80│10000分之9736│└──┴───┴────┴────┴──┴────┴────────┘┌──────────────────────────────────────┐│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7層樓房│20│20│平│鋼筋│21│平│全部│││9│五福街21號六│康區南新│鋼筋混凝│6.│6.│方│混凝│.7│方│││││樓之1│段832地│土造│88│88│公│土造│1│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南新段8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5││共有部分:南新段9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8│└──────────────────────────────────────┘┌──────────────────────────────────────┐│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9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7層樓房│22│22│平│鋼筋│26│平│全部│││0│五福街21號六│康區南新│鋼筋混凝│2.│2.│方│混凝│.9│方│││││樓之2│段832地│土造│02│02│公│土造│0│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南新段8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4││共有部分:南新段9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8│└──────────────────────────────────────┘┌──────────────────────────────────────┐│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3│9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7層樓房│20│20│平│鋼筋│21│平│全部│││1│五福街21號七│康區南新│鋼筋混凝│6.│6.│方│混凝│.7│方│││││樓之1│段832地│土造│88│88│公│土造│1│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南新段8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5││共有部分:南新段9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8│└──────────────────────────────────────┘┌──────────────────────────────────────┐│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4│9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7層樓房│22│22│平│鋼筋│26│平│全部│││2│五福街21號七│康區南新│鋼筋混凝│2.│2.│方│混凝│.9│方│││││樓之2│段832地│土造│02│02│公│土造│0│公││││││號││││尺│││尺││├──┴─┴──────┴────┴────┴─┴─┴─┴──┴─┴─┴───┤│共有部分:南新段8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4││共有部分:南新段9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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