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依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依茹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依茹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性質與附件編號2至5之財產犯罪不同,又附件編號2至5等罪之被害人均不同,各具有獨立性,兼衡受刑人因貪圖一己私利而犯附件編號2至5等罪所顯現之人格,暨附件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及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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