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 陳雪君 訴訟代理人 蔡旻穎 律師被告 吳婉伶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
二、本件原告主張渠因有債務問題,故就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持分49/10000)及其上江南段305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6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非真實之買賣方式移轉登記在被告名下,惟原告於107年5月11日業以律師函請求被告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原告名下,茲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本院觀諸原告起訴狀載意旨,雖漏引民法第767條規定,然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均係渠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被告行使物上請求權之意,顯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