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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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珠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詹乃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承璞 間返還珠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珠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應附具佐證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