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98號聲請人 徐建華 相對人 劉寅 即 劉蕙 之繼承人.
汪淑 華即劉蕙之繼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劉蕙於民國85年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原抵押權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後改制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9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而經辦妥登記。嗣劉蕙於85年1月30日邀第三人 李隆文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合作金庫借款249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劉蕙自88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3
5萬4,09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惟劉蕙於90年4月2日死亡,李隆文於99年6月28日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向合作金庫代為清償
110萬5,325元(下稱「系爭債權」),依法就其清償限度內承受合作金庫對劉蕙之債權,系爭抵押權之權利人並變更登記為李隆文。李隆文復於99年10月27日將系爭債權讓與予聲請人,系爭抵押權亦一併隨同移轉,且經翌日變更登記在案。相對人於劉蕙死亡後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而為劉蕙之法定繼承人,自應繼承其權利義務。為此,爰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代償證明書、債權暨抵押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暨催告函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就相對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498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汐止市│北港│北港口│100-4│建│4,977.00│651/100000│劉寅、 汪淑華 │││││││││││公同共有│└──┴───┴───┴──┴───┴───┴──┴────┴─────┴──────┘┌──────────────────────────────────────────┐│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498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380│臺北縣汐止│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第3層│陽臺│全部│劉寅、汪淑││││市○○段北│止市汐萬│造(5層)│56.03│7.68││ 華公 同共有││││港口小段│路2段228│││花臺││││││100-4地號│巷31弄23│││1.73│││││││號3樓││││││├──┴───┴─────┴────┴─────┴───┴───┴────┴─────┤│共有部分:同小段2474建號**面積3,050.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