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八四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淑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補正之事項
具狀記載被告 陳慧芬 (已死亡)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繪製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