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八四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淑琴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補正之事項
具狀記載被告 陳慧芬 (已死亡)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繪製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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