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郭玉程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