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非訟代理人 郭宜正 相對人 黃美玉 相對人 蔡茗傑 債務人 蔡世澤 即 蔡南海 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一真 即蔡南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美玉、第三人蔡南海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保證債務、信用卡消費款等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權利人代墊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3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美玉、第三人債務人蔡南海於101年3月9日向聲
請人借款3,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3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99,6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個人房屋貸款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⑴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蔡南海已於101年3月16日死亡,其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01年6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蔡名傑 ,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另第三人蔡南海死亡後,其繼承人黃美玉、蔡茗傑、蔡世澤、蔡一真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房屋貸款增補契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放款帳卡影本、基準放款利率變動表、本院108年7月9日108南院武家字第0000000000號拋棄繼承查覆函、被繼承人蔡南海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蔡世澤、蔡一真及及相對人黃美玉、蔡茗傑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蔡世澤、蔡一真及相對人黃美玉、蔡茗傑,有送達證書5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蔡世澤、蔡一真及相對人黃美玉、蔡茗傑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99-42│93.60│全部│蔡茗傑│││││││││所有權│││││││││1/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001│69│臺南市北區賢│臺南市北│5層樓房│56│23│22│50│19│16│19│平│鋼筋│6.│2.│平│全部│黃美玉│││2│北街225巷1○○○區○○段│鋼筋混凝│.5│.5│.9│.9│.9│.4│0.│方│混凝│37│98│方││所有權││││號│199-42地│土造│2│8│5│6│6│1│38│公│土造│││公││1/1│││││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