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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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洪由桂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713元【計算式:(461地號土地面積63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公同共有比例1/2×原告應繼分比例1/8)+(5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28,000元×原告應繼分比例1/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