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婁世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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