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 吳世章 相對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共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壹拾貳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號碼:G0000000;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H0000000;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叁張、號碼:J0000000-0;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柒張、號碼:L0000000-0),准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玖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
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免為假扣押,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7,359萬元為反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9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聲請人為免利息之損失,乃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准予同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復因上開定期存單到期,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准予同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兌息手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書影本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假扣押卷、99年度存字第992號、99年度存字第1646號、101年度存字第132號擔保提存卷及100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民事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