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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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請人 王光毅 相對人新竹縣私立 桑妮 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劉晨韻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0年七月十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下同)100年
7月14日經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4、5月份薪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分12期給付,惟相對人未依約支付,依調解內容,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為證,調解成立之內容雖有一期金額未兌現,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惟相對人曾於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30日、100年11月1日各轉帳12,500元至聲請人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之活期儲蓄帳戶內,有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可參,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聲請人所提存摺正本,相對人至100年12月21日止均無給付資料(見本院101年1月18日訊問筆錄),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112,500元【計算式﹕150000-(12500×3)=112500】範圍內,堪信為真實。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應予准許。惟逾112,500元部分,相對人既已給付,聲請人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