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進賢 (原名 李金杉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10)×10×43=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2段606巷1弄18」,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五、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文件,並說明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聲請債務清理請勿輕信及委任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外的
團體或個人,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代辦酬勞,如對於相關程序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諮詢櫃台或電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桃園地方法院關心您。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