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抗告人 李進賢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有明文。上列抗告人請求更生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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