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賴文彬
被 告 陳淑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4年4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原告至今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
答表2紙存卷可查,承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