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家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上訴人 楊素珠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上訴人 楊梨花
楊吳金占 楊恬禎 楊青樺 楊美霖 楊閎森 楊青雲 楊人達 楊千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再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 楊仁琮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之應繼分合計為5分之4,上訴人之應繼分為5分之1,楊仁琮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中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楊仁琮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該借名登記關係因楊仁琮死亡而消滅,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及依民法第179條、第1164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予兩造公同共有,並分割附表所示遺產之判決。則被上訴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依上說明,應以其主張給付之內容即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原審卷第61至62頁),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於109至110年間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1,000元,依附表編號3建物面積579.6平方公尺(見原審卷第103頁)計算,被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1,其價值為876萬6,450元。另附表編號4、5所示土地於111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依序為每平方公尺12萬6,000元、7萬8,591元,面積依序為12.8平方公尺、132.19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原審卷第91至101頁),被上訴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1,準此計算其價值依序為20萬1,600元、129萬8,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合計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26萬6,668元。自經濟上觀之,此項訴訟標的與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關於系爭不動產部分之訴訟目的一致,因該部分分割遺產訴訟係就系爭不動產價額,依被上訴人主張之應繼分比例5分之4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其價額較低,依上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之1,026萬6,668元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又附表編號6所示股票於起訴時每股價值2
0.65元,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可稽,其價值為2,003元,依被上訴人主張之應繼分計算此部分分割遺產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02元(計算式:2,003×4/5=1,602)。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26萬8,270元(計算式:10,266,668+1,602=10,268,270),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依序10萬2,376元、15萬3,564元。被上訴人、上訴人各僅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7萬498元、10萬5,747元(見原審卷第11頁、本院卷第19頁),尚欠3萬1,878元、4萬7,817元。
茲限上訴人、被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常淑慧附表:
編號遺產內容權利範圍或數量價值(新臺幣:元)1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北縣○○鄉○○段○○○○段00○00地號)8分之18,766,4502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北縣○○鄉○○段○○○○段00○00地號)8分之13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重測前臺北縣○○鄉○○段○○○○段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8分之14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北縣○○鄉○○段○○○○段00○00地號)8分之1201,6005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北縣○○鄉○○段○○○○段00○00地號)8分之11,298,618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20.65元)97股2,003合計10,268,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