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債權人徐斯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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