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前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依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依據卷附該所八十七年八月十日高所正戒勒字第一八九九號函送證明書,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予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經稽諸卷內資料,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空口主張抗告人早已自動勒戒,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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