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五號忠股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裕中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