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郭憲彰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一號殺人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因正當防衛,而致被害人 朱行 死亡,本件事實已明,被告並無串證、湮滅證據之虞,且有固定住居所,亦無逃匿之虞,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查被告被訴持刀殺人之犯罪罪嫌重大,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謝靜雯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