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方喜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消費繳息總查(帳單日期107年7月),其已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則聲明再次請求300元,是否有重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