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攜本件借款之借據及撥款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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