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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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協宏昌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協宏昌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協宏昌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及九十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尚未稽查完竣,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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