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確定。惟受刑人甲○○另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同年十一月一日及八十九年九月底某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止更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一二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撤銷對受刑人甲○○宣告之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是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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