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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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黃鴻隆 會計師(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告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藍重豐 原告兼共同 陳益盛 律師(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室被告 陳世榮
蘇俊哲 許清芳 許玉芬 許玉欣 許桂瑄 許桂甄 劉玉玄 許清俊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原告等於100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號背信等案件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始提出,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