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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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吳晨華 法定代理人 吳翊愷 兼原告法定代理人 胡亞玲 兼原告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江岱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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